| 序号 |
项目 |
设定依据 |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 注 |
| 农林牧副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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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由市农委审批 |
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6 |
木材经营(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①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7 |
水产养殖、捕捞 |
《渔业法》 |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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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粮食局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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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生猪屠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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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①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买卖和寄存服务 |
| 市政及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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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城市园林绿化 |
《城市绿化条例》 |
由市园林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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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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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道路运输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区县交通委核发许可证;③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④经营出租汽车由市交通委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
设立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农业局核发许可证。 |
| 32 |
水路运输及服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或区县交通委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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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机动车维修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 |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市或区县交通委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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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国际海运 |
《国际海运条例》 |
①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由交通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②经营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由交通部登记;③经营国际船舶管理由市交通委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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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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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①生产、储存由市安监局颁发批准书;②经营由市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③公路、水路运输由市交通委实行资质认定。 |
①危险化学品品种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 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②经营危险化学品中的成品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见本目录第103项);③危险化学品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39 |
监控化学品生产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家发改委批准;②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③进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④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报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
①监控化学品品种见《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②除特别许可证外,还应取得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参见本目录第38项);③生产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45 |
公章刻字业 |
国务院决定 |
市公安局或其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
设立非机构公章(例如人名章)刻制单位不需要审批 |
| 46 |
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
商用密码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
| 47 |
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公安部核发许可证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专用软硬件产品。 |
| 48 |
开办保安培训、保安服务企业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公安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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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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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食品生产、经营 |
《食品卫生法》 |
①食品生产、经营由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由市药监局或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
| 54 |
化妆品生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市卫生局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57 |
公共场所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类场所取得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亦可开展经营活动) |
①公共场所包括如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舞厅、台球厅、游艺厅、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游泳馆等;②经营舞厅、游艺厅还应取得文化机关的批准文件(参见本目录第81项);③旅馆业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参见本目录第111项)④经营餐饮、洗浴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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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劳动法》 |
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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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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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生产安装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①生产由市工业促进局指定;②安装由市广电局批准;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②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72 |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①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市广电局批准;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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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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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经营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 |
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广电总局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市广电局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区县文委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设立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
| 新闻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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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经营印刷业务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区县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①出版物包括内容参见本目录第76项备注;②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③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④印刷业务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 |
| 76 |
经营出版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①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批准,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③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新闻出版署批准;④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新闻出版署许可;⑤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⑥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区县文委批准;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新闻出版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出版地图由市规划委批准;⑨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由新闻出版署批准;⑩设立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11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
①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经营音像制品参见本目录第77项)、电子出版物等;②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③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不需要审批。 |
| 77 |
经营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署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③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④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市文化局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⑤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区县文委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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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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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设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①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由区县文委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由市文化局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①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②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不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③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设立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57项);④设立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到区县文委备案。 |
| 79 |
文物经营 |
《文物保护法》 |
①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市文物局批准;②从事文物拍卖由国家文物局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
从事文物拍卖还应取得国家文物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本目录第110项) |
| 80 |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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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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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经营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
①娱乐经营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台球厅、电子游艺厅;②舞厅、电子游艺厅属于公共场所,还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57项) |
| 82 |
设立旅行社 |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①设立国际旅行社经市旅游局审查同意,由国家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
①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取得原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②设立旅行社门市部不需要审批 |
| 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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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生产、加工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市或区县环保局审批 |
①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加工、裁剪服装不需要审批;②公共场所中的餐饮、洗浴经营除应取得卫生许可外,也应取得环保许可。 |
| 84 |
危险废物经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①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②区县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③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
①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②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非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 |
| 86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 |
国务院决定 |
市政管委审批 |
①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②处理、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的,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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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殡葬业 |
《殡葬管理条例》 |
①设立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区县民政局审批;②设立公墓由市政府批准 |
①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不需要民政部门审批;②开展殡仪服务应由市民政局批准,但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 |
| 88 |
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 |
国务院决定 |
市民政局批准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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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由市财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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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
国务院决定 |
市商务局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同意后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
| 91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决定 |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市财政局批准;②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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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人才中介服务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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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出入境中介服务 |
国务院决定 |
①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市公安局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②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③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机构由商务部颁发资格证书 |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取得教育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96项) |
| 94 |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
国务院决定 |
①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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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会计代理记帐 |
《会计法》 |
区县财政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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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
国务院决定 |
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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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报关 |
《海关法》 |
海关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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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条例》 |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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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认证业务 |
①《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决定;②《电子签名法》 |
①设立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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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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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①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②目前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钨、锑、白银、原油、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等 |
| 101 |
小轿车经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
轿车生产企业设立销售网点,不再需要审批。 |
| 102 |
批发食盐 |
《食盐专营办法》 |
由市商务局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
|
| 103 |
成品油经营 |
国务院决定 |
①批发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②零售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③储存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①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②成品油属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市安监局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38项) |
| 制造、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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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设计、制造、安装民用核承压设备 |
国务院决定 |
由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
制造民用核承压设备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06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国务院决定 |
由国家发改委批准 |
①道路机动车辆包含各类轿车(含吉普车、微型车、超微型车)、汽车(含客车和各类改装车)、摩托车;②批准文件以产品公告形式发布;③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07 |
制作国徽、国旗 |
《国徽法》、《国旗法》 |
①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②国旗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08 |
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
《警察法》 |
公安部监制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 |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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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烟草业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制品批发由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区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
①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②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③生产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本目录第83项) |
| 110 |
拍卖业 |
《拍卖法》 |
市商务局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从事文物拍卖的,还应取得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参见本目录第79项) |
| 111 |
旅馆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①市公安局分县局核发特行许可证;②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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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设立免税店 |
《海关法》 |
由海关总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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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人口计生委批准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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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设立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
国务院决定 |
由市残联核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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